6月2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来校作了题为《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的学术讲座。法学院师生以及友好协作单位富阳市人民法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代表共200余人听取了讲座。该讲座系法学院“法学名家讲坛”系列之六。
讲座中,陈兴良指出在定罪中只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要受到某种方法论的引导,而犯罪构成就起到了这样一种方法论的作用。现在有两种不同的方法论:一种是我国传统的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另一种是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四个要件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而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的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关系,两个体系最大的差别在于“不构成犯罪”。他认为,对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说,不构成犯罪只有一个结论“四个要件都不具备”,但是对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说,可以分成很多不同的层次。前者更容易将无罪行为认定为有罪行为,后者更容易准确定罪,能够将无罪的行为从犯罪中排除出去。最后,他指出,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走向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转型的必然趋势,定罪方法论应当遵循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这四个规则。
陈兴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讲座中,陈兴良指出在定罪中只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要受到某种方法论的引导,而犯罪构成就起到了这样一种方法论的作用。现在有两种不同的方法论:一种是我国传统的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另一种是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四个要件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而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的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关系,两个体系最大的差别在于“不构成犯罪”。他认为,对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说,不构成犯罪只有一个结论“四个要件都不具备”,但是对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说,可以分成很多不同的层次。前者更容易将无罪行为认定为有罪行为,后者更容易准确定罪,能够将无罪的行为从犯罪中排除出去。最后,他指出,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走向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转型的必然趋势,定罪方法论应当遵循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这四个规则。
陈兴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